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关于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公开
选任管理人的
公 告
申请人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决定受理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册职工人数20人。1999年6月10日宁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自1999年6月10日至2008年6月1日止,出资方式为史克俭和闵永涛各自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1999年6月10日起始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人民币,2003年7月2日再次认缴增资1700万元,2016年4月28日公司类型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登记为自1999年6月10日至2039年6月9日止;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齿轮泵、液压件的加工,一般经营项目为齿轮泵、液压件、农机配件、工程机械配件、汽车配件;住所地为河北省宁晋县司马乡北朱家庄村。截止2018年9月12日,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账面显示的资产总额为21200518.95元,负债总额为44127318.81元,资产负债率为208.14%。因经营资金短缺,河北辰工液压件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生产处于半停产状态。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有担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在近5年内独立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财产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在之一的优先:
(1)债权总额5000万元以上;
(2)债权人总数50人以上;
(3)职工人数100人以上。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5人,其中: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清算事务所派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
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五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需提供原本;
(3)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19年1月17日(星期四)下午17时。
五、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联系人:民二庭冯晓培
电话:0319-830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