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法院召开
环境污染罪宣判新闻发布会
2016年9月27日,宁晋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陈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开宣判。宣判结束后,宁晋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宁晋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信访局工作人员和各乡镇区信访工作负责人及宁晋县电视台、宁晋县报社记者等二十余人应邀参加。
自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陈某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电镀厂,雇佣张某等人从事镀锌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外渗坑中,经现场取样鉴定,该厂所排放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重金属“铬”,总铬浓度达到480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