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
司法技术辅助室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流程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在对外委托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省高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执行中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操作规程》等规定办理。为进一步落实以上规定,更好地规范评估、拍卖行为,确保我院对外委托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廉洁高效,特制订工作流程如下:
一、 立案
对外委托评估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卷宗材料;
(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既往评估报告文书;
(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拍卖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1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及拍卖裁定复印件;2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3拍卖标的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4拍卖标的的现状、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对外委托收案工作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专人负责审查。
(一)审查移送材料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
(三)主办人接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辅办负责人审批后退回。
二、 选择机构与委托
1、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摇号选择的方式。
评估、拍卖案件选择机构时,在监察室人员监督下,从入围邢台中级法院报名名册中选择。
委托拍卖标的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法院确定拍卖机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拍卖机构;设有二人以上司法技术辅助机构的基层法院可对50万元以下的委托拍卖案件确定拍卖机构。
2、主办人收到案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 主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委托方审查材料,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重新选择。
3、摇号选择程序:(1)摇号选择前,由监督协调员向当事人介绍摇号机的工作原理、操作过程等情况。(2)监督协调员公布相关专业的入围专业机构及编号;(3)确定有无回避机构:(4)首先通过摇号从名册中选择5-7个专业机构,再通过摇号从已选出的5-7个专业机构中确定受委托机构;(5)监察室人员对摇号选择拍卖机构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并对摇号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4、受委托方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通知。
三、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的监督协调
1、向委托方(拍卖机构除外)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检材料、违约责任及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司法辅助部门要按照入册机构的资质范围委托相关的业务,不得超范围委托;入册机构应当在资质范围内接受委托,不得越级执业。
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拍卖标的来源存在的瑕疵、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写明对标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并附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清单及评估报告等文书复印件。
2、监督协调员在与受委托方办理移交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方法确定委托费用数额。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通知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到指定账户。
委托书必须统一加盖人民法院委托专用章。
由法院指定账号并单设明细账,用于竞标人在参与竞标时预交保证金等费用的管理。
3、司法评估、拍卖进行现场勘验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受委托方和当事人,现场勘验时制作勘验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受委托方应当认真审核,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由监督协调员通知审判或者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的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确认或者主办法官、执行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受委托方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依据。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时,由主办人,协办人与受委托方共同进行,受委托方不得单独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4、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监督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拍卖师执业资质;
(2)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拍卖公告的媒体为省级以上报纸。
(4)检查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
(5)审查拍卖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6)定向拍卖时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7)审查优先购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8)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
(9)审查是否有暂缓、撤回、停止拍卖的情况出现;
(10)拍卖成交后,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价款;
(11)审核拍卖报纸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全面妥当;
(12)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结案
(一)主办人应在收到案件后90日内结案,案件应当以出具评估报告等报告形式或者拍卖成交、流拍、终止委托、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对外委托工作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
1、确因环境因素(如台风、高温)暂时不符合检验条件的;
2、暂时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
3、暂时无法获取必要资料的;
4、其他情况导致对外委托工作无法暂时进行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对外委托:
1、无法获得必要材料的;
2、当事人不配合的;
3、当事人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4、其他情况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
中止或者终结对外委托的,都应当向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出具正式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