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征信系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所有至今尚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和人民法院联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对拒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碍公务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拒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的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协助或妨碍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的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劝诫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