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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法院庭审旁听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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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03 10:23:2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畅通公民旁听渠道,保障公民旁听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精神正常,衣着整洁,应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允许后参加旁听。

第二条旁听案件要求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权威,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

(二)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件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

(三)团体参加旁听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将根据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安排法庭场所,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本院制发,尽量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

第三条旁听安全检查

(一)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三)对参加听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寄存个人物品;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五条下列物品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六条审判长、审判员进入法庭、退出法庭和宣布判决结果时,旁听人员应全体起立。

第七条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后,不得随意走动和出入。

第八条公开审判的案件,国内新闻媒体的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媒体旁听席,经本院许可,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旁听人员须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提前十分钟到庭,并在指定座位入座;

(二)未经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三)不准进入审判区;

(四)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不准发言、提问;

(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入震动状态。

第十条对违反纪律的人员,审判长、书记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也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和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旁听人员可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书记员领取《旁听意见征询表》,提出对庭审活动及法院其他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填写完毕后投入审判大楼二楼立案大厅意见箱。

第十二条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廉政监督员旁听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廉政监督员主动提出旁听要求的,应当积极协调安排。

第十三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司法警察和诉讼参加人参加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法庭。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